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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性質: 行政規則
公發布日: 112.01.19
文  號: 勞動條4字第1120147501號
發布機關: 勞動部
法規名稱: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解釋令
摘  要: 勞動部令: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受僱者子女未滿2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雇主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應另給哺(集)乳時間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點擊連結另開視窗查閱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