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查詢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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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
要  旨:
勞動部公告「一百十四年度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重點及優先
補助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2.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2 日
要  旨: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5  條第 2、3 項等規定,公告委託財團法人職
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辦理特約勞工健康服務之醫院、診所,與勞工健康
顧問服務機構服務品質之查核及公開查核結果
3.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要  旨:
勞動部公告認可「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附設新北職業訓練
中心」為辦理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與相關人員專業訓練及在職教育訓練
訓練機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15  年 11 月 21 日止
4.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
要  旨:
勞動部公告認可「臺灣職業衛生護理暨教育學會」為辦理從事勞工健康服
務護理與相關人員在職教育訓練之訓練機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15  年
8 月 28 日止
5.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1 日
要  旨:
勞動部公告認可「臺灣物理治療學會」為辦理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與相
關人員在職教育訓練之訓練機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15  年 7  月 31
日止
6.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6 日
要  旨:
勞動部公告顧問機構依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
可及管理規則第 6  條第 2  項、第 13 條第 2  項及第 16 條第 3  項
,提出認可申請、經認可後申請變更及顧問人員教育訓練,應登錄系統之
內容及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7.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5 日
要  旨:
勞動部公告「一百十三年度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重點及優先
補助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8.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8 日
要  旨:
勞動部公告認可亞洲大學為辦理「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與相關人員專業
訓練之訓練機構」,認可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14  年 11 月 7  日止
9.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1 日
要  旨: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3 條之預防職業病健康追蹤檢查,其規範
目的為讓有害作業之勞工,了解其自身健康狀況,並即早發現職業相關疾
病徵兆,強化其自身權益保障,與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範目的不同,其檢
查結果尚無參採判讀健康管理分級必要
10.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0 日
要  旨:
勞動部公告「一百十二年度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重點及優先
補助事項」
11.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
要  旨:
勞動部公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6 條附表 10 所定特殊體格(健康)檢
查之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12.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02 日
要  旨: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訓練單位符合特定情形,得將職業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實體課程轉採視訊直播教學方式辦理,期間自即日起至 111
年 7  月 31 日止
13.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
要  旨:
事業單位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工,除應事前考量其健康及安全,予以
適當分配工作,並針對其工作環境、作業危害,加強其從事工作與預防災
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與健康保護措施外,並就其工作場所危害特
性,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相關規定,採取適當安全衛生防護設施
14.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要  旨: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公告辦理「111 年度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相
關事宜
15.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要  旨:
勞動部公告「一百十一年度職業災害預防重點及優先補助事項」
16.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要  旨:
勞動部公告認可中華民國職場心理健康促進專業人員協會為辦理「從事勞
工健康服務護理與相關人員之專業訓練機構」,認可期間自 110  年 10
月 20 日起至 113  年 10 月 19 日止
17.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1 日
要  旨:
勞動部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三級警戒期間,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部分
課程得改採線上視訊直播方式辦理之相關說明
18.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要  旨: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公告辦理「110 年度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相
關事宜
19.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要  旨:
勞動部公告「一百十年度職業災害預防重點及優先補助事項」
20.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
要  旨:
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護人員與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基
於防疫考量於 109  年 12 月 31 日前辦理完成在職教育訓練即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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