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第 6 項規定,公告訂定「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四款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 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之範圍」
公告「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事項,並自 100 年 1 月 1 日生效
公告「九十九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事項,並自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生效
公告辦理「九十八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之受理申請期間延長自 九十八年一月九日至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惟若申請辦理之額度已達二百 億元則提前截止
公告辦理「九十八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之受理申請期間、機關 方式、貸款資格等事項
核定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計畫主辦人員、工程規劃設計人員、監造人 員自本 (九十) 年八月一日起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核定營造業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 一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