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19 條第 2 項第 5、6 款及第 21 條 第 2 項等規定所稱「政府機關其他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之範圍
修正「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行業作業要點」相關申請書 表及其他經本會規定之文件,自 100 年 9 月 2 日生效
訂定「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行業作業要點」相關申請書 表及其他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之文件,自 100 年 8 月 1 日生效
所謂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6 款、第 54 條第 1 項第 10 款等規定之 「不正利益」,係指雇主依法令規定或依契約約定應負擔之費用,或逾越 社會禮儀或商業習慣上所認餽贈之相當程度,而得以金錢折算其價值之物 品或金錢,或其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欲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利益者言
訂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相關申請書表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 定之文件」,並自 99 年 7 月 30 日生效
核釋職工福利金條例第 9 條之 1 第 2 項所稱「變更組織」、「所提 撥之職工福利金」及「離職職工」等處理職工福利金之規定,並自民國 9 9 年 6 月 11 日生效
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所稱「最近二年無違反當地國勞工 法令」,係指外國人力仲介公司近二年辦理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工作, 無違反當地國勞工法令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 審查標準第 11 條所稱「外資金額」,係指公司設立登記表、公司變更登 記表、董監事名冊或其他足以證明公司資本額等文件所記載之外資來華投 資金額,並自民國 99 年 5 月 17 日生效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獨力負擔家計者」之疑 義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8.06.19 勞職業字第 0980503160 號令廢止)
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應負補償責任之雇主僅得以勞工參 加勞工保險所申報之平均投保薪資為基礎計算抵充之勞工保險給付數額。 勞工因從事其他工作參加勞工保險致給付高於前開數額部分,不得抵充
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異動申請表」,並自民國 99 年 1 月 11 日生效
關於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9 條第 1 項「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 貼或補助」規定之定義解釋
關於「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2 條第 1 款附表一所列「 危險物」之解釋
為加強具危險性職類技術士之勞工安全事項,訂定「吊籠操作技術士技能 檢定規範」、「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及「高壓氣 體容器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
關於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3 條第 2 項及第 6 條 第 3 項所稱「管理人員應為專職」規定,與第 12-1 條第 1 項第 16 款「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規定之解釋
發布符合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16 條第 2 項所稱「中央交 通主管機關所定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之相關課程」之條件規定
發布修正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相關申請書表」
令釋除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外,須納入外國人應 負擔之項目及金額之範疇
廢止 21 則職工福利金條例暨附屬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廢止「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 重要建設工程,專案核定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等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