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 審查標準第 6 條第 1 項所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專案同意之情形,雇主資格條件之說明
令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 格及審查標準」第 14-12 條之所定「聘僱之國內勞工人數」,其人數之 計算不包含之情形
令釋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例假之安排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週期內至少 應有一日例假,除有令釋情形,經事前徵得勞工同意,原則上勞工不得連 續工作逾六日,又調整例假之原因結束後,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
核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3 項第 4 款所定其 他文件,於越南人力仲介公司依第 1 項規定申請認可時,為經越南政府 公證及我國駐越南代表處驗證之推薦書及切結書;申請續予認可,為前述 單位經公證及驗證之切結書,並自即日生效
令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檢附之相關 證明文件,如自我國公立或經立案私立大專以上校院畢業之外國留學生、 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5-1 條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前一教育階段畢業證明文件,不須驗證
雇主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 第 1 款規定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者,具備特定資格者,不受工作經驗 限制之情形,例如自由經濟示範區之區內事業單位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2.07.31 勞職管字第 1020511127 號令廢止)
雇主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 第 1 款規定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者,具備特定資格者,不受工作經驗 限制之情形,例如具備由經濟示範區之區內事業單位之資格
雇主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 第 1 款規定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者,不受工作經驗限制之情形
核釋雇主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7 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等規定刊登求才廣告之相關程序及應注意事項,自 101 年 6 月 29 日生效
核釋雇主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者,得不受工作經驗限制之資格範 圍
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 審查標準第 5 條第 3 項規定所稱「跨國企業」之定義
核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77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之「經中央主 管機關認可公告之機構實施型式認證合格」之定義、範圍及國外驗證機構 認定標準等相關事宜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有關獨力負擔家計 者之認定範圍
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負擔家計婦女之認定原則
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自 94 年 11 月 8 日起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規定工作,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 證其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之國家地區
核釋外國人從事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 作項目及其相關規定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3.03.08 勞職規字第 0930009397 號公告自即日 起不予適用)
修正「照顧服務員」職類申請檢定資格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