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十四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 款」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公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十三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 款」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3 項規定,公告「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十二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事項
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 條第 3 項第 3 款規定,勞動部 訂定「具有公法救助關係者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六條第三項第 三款之人員」,該人員準用同條第 1 項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勞動部公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十一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 款」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公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十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事項 ,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3 項規定,公告「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九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事項,並自 即日生效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3 項規定,公告「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八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相關事項, 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3 項規定,公告「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七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相關事宜, 並自即日生效
公告「指定石油製品燃料批發業中之筒裝瓦斯批發業及其他燃料零售業中 之筒裝瓦斯零售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3 項規定,公告「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六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相關事項, 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 105.03.16 生效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3 項規定,公告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五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相關事項,並自 即日生效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7 條規定,公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四 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事項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包括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工 作等工作類別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並報備者,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適 用勞動基準法;未依該條例成立或報備者,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適用 勞動基準法;採分階段適用勞動基準法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7 條規定,訂定「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三年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並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生效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3 項等規定,公告修 正「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一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自 100 年 12 月 19 日生效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3 項等規定,訂定「 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一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自 100 年 12 月 19 日生效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第 6 項規定,公告訂定「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教師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