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 審查標準第 4 條第 15 款,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指定之工作項目類型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 再)認定方式,應以本人至該服務機構臨櫃申辦,或以視訊方式出具國民 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向該服務機構申辦,但已出境者 不適用視訊方式
令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 審查標準第 6 條第 1 項,雇主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從事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不受二年以上 相關工作經驗限制時,所需具備之資格條件
勞動部令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96 條第 2 款無正當理由違反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列舉身心障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進用 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法定應進用人數之情況
令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所定「聘僱之國內勞工人數」人數計算 不包括之情形
令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77-2 條所定合格品之相關規定
令釋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 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9 條第 1 項「其他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之條件」
令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雇主聘 僱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至 6 款規定工作 ,其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係於阿富汗等國家地區作成者,需經我國駐外館 處之驗證,其例外而不在此限之情形
令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3 項第 4 款所定中 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令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第 5 條第 3 款所定「跨國企業」之要件,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相關申請書表」,並自即日生效
雇主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 外國人,在該法第 52 條第 5 項修正生效前,因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 二年規定,致原聘僱許可未滿三年,在修正生效後,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 不足四個月者,在解釋令生效日起四個月內雇主經該外國人同意後,得檢 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重新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連同原許可期間 計算最長至三年之聘僱許可,但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育嬰留職停薪前後非足月提供勞務期間,雇主仍應就受僱者出勤提供勞務 情形,依比例給付全勤獎金
修正「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相關申請書表及其他經勞動 部修正之文件
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如適逢勞動基準法規定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 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關於短期補習班以簽訂工作承攬契約之方式,指派所聘僱之外籍教師前往 指定地點從事教學工作,如該外籍教師之任教行為係純為履行其受僱人之 義務,可認其非為他人從事工作,並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六日生效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與其他機關簽訂工作承攬契約後,如該 受聘僱外籍教師之任教行為係純為履行其受僱人之義務,可認其非為他人 從事工作,難謂雇主之行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規定
雇主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不予計入「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 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4-8 規定之情形,並自 即日生效
核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關於設置糾察線的定義,係指工會為傳達罷 工之訴求,於雇主之營業處所之緊臨區域設置罷工糾察線,勸諭支持罷工 ,及設置糾察線時的各種應注意事項
修正「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行業作業要點」相關申請書 表及其他經本會規定之文件,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