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廢止「核定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抽水站操作人員為勞 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之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公告「核定勞動部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 工作者為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並自 113 年 11 月 16 日 生效
勞動部公告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並自一 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勞動部公告修正「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二萬七千四百七十元、每小時 為新臺幣一百八十三元,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勞動部公告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並自一 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生效
勞動部公告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並自一 百十一年十月一日生效
勞動部公告修正「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二萬六千四百元、每小時為新 臺幣一百七十六元,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作人員,自即日起不再適用勞動 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
臺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技工及採訪車駕駛,自即日起 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
勞動部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並自一百十 一年六月十三日生效
勞動部公告訂定「核定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海務技工為勞動基準法 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勞動部公告訂定「核定市場徵信業僱用之不動產估價助理人員為勞動基準 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公告訂定「核定電影片製作業拍攝現場工作之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 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公告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並自一 百十年十一月二日生效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修正「基本工資」每小時為 新臺幣一百六十八元;每月為新臺幣二萬五千二百五十元,並自一百十一 年一月一日生效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
勞動部公告修正「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
勞動部公告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
勞動部公告訂定「核定司法院所屬機關特種車輛駕駛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 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勞動部公告訂定「核定市場徵信業僱用之不動產估價師為勞動基準法第八 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