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釋補充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定之「每月薪資總額」採計 範圍,不包括事業單位 4 種特定人員之工資,並自一百十五年四月一日 生效
令釋勞動基準法第 46 條,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 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或不適合行使代理權,地方社政主管機 關出具證明者,雇主得免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適用對象 工作申請書表」,並自即日生效
勞工感染登革熱,經衛生主管機關要求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期間請普通傷病假者,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並自一百十二年六月四日 生效
令釋勞動基準法第 30、30-1、32、34、36 條,有關雇主經工會同意,如 事業單位無工會者,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並經徵得個別勞工同 意者,視為經勞資會議同意
令釋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4 款平均工資計算,於勞工依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之應變措施,請疫苗接種假期間之工資 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
令釋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4 款所定平均工資不列入計算之情況
令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 日為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第 1 項所定應放假日」,其所涉及勞動基準法 相關規定說明
令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第 24 條第 2、3 款規定與 105.12. 21 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 37、38 條規定相牴觸,應不再適用,自 106.01.01 生效
令釋 104.12.09 修正發布,並自 105.01.01 施行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 則部分條文自 105.06.21 起失效,另自 105.06.21 起適用 104.12.09 修正施行前之條文
令釋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指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 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但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2、3 項或第 30-1 第 1 項第 1 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部分, 另 104.12.09 修正發布,並自 105.01.01 施行前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 則第 20-1 規定,不適用之
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規定請家庭照顧假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 不列入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4 款規定之平均工資計算
受僱勞工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6 條規定申請補助,如係因使用雇主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汽車導致體傷、殘廢或死 亡時,雇主得以該保險金抵充依勞動基準法所應負擔之職業災害補償金額
公部門各業原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進用之特 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助理人員自 102.09.11 起適用勞動 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規定應放假日,含括「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但不包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
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指該 女工分娩前一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計月者,以分娩前已領或 已屆期可領之最近一個月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準,但該金額低於平 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訂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適用對象 工作申請書表」,並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