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新化學物質屬標準登記第二級至第四級者,得免依新化學物質 登記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核准登記方式
依據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公告新化學物質屬 標準登記第一級者得免申請核准登記之相關事宜,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3 條第 3 項及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 3 條公告新增化學物質清單,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3 條第 3 項及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 3 條,公告化學物質清單及資訊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