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至 6 款工作資格及 審查標準第 8 條規定,公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前述標準第 4 條月平均 薪資、及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至第 6 款規定 及其隨同居留之外國籍配偶從事前述標準第 4、38 條部分工時工作每小 時平均薪資相關事宜
公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4 條之工作,原則上其月平均薪資不得低 於新臺幣 47971 元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 審查標準第 8 條條文規定,公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 之每人月平均薪資最低數額,自 101 年 6 月 14 日生效
公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每人月平均薪資最低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