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 審查標準第 6 條第 1 項,雇主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從事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不受二年以上 相關工作經驗限制時,所需具備之資格條件
令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第 6 條第 1 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專案同意之雇主資格條件
令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 審查標準第 6 條第 1 項所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專案同意之情形,雇主資格條件之說明
雇主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 第 1 款規定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者,具備特定資格者,不受工作經驗 限制之情形,例如自由經濟示範區之區內事業單位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2.07.31 勞職管字第 1020511127 號令廢止)
雇主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 第 1 款規定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者,具備特定資格者,不受工作經驗 限制之情形,例如具備由經濟示範區之區內事業單位之資格
雇主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 第 1 款規定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者,不受工作經驗限制之情形
核釋雇主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者,得不受工作經驗限制之資格範 圍
雇主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得不受 工作經驗限制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