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雇主聘 僱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至 6 款規定工作 ,其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係於阿富汗等國家地區作成者,需經我國駐外館 處之驗證,其例外而不在此限之情形
令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檢附之相關 證明文件,如自我國公立或經立案私立大專以上校院畢業之外國留學生、 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5-1 條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前一教育階段畢業證明文件,不須驗證
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係於國 外作成者,須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但不包含因職務調動至臺灣分公司 或子公司或受聘僱從事學術研究工作,且其學歷為經採認之國外大學或獨 立學院學位
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自 94 年 11 月 8 日起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規定工作,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 證其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之國家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