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第 2 條,公告辦理「102 年度勞 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事宜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3、7~9 條,至臨廠健康服務,與一般診療服 務不同,係指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主動至勞工工作現場,掌握個別 勞工之作業暴露與健康風險,其服務涵蓋各類工作場所之勞工,尚非侷限 於工廠型態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3 條第 3 項規定,雇主應於僱用或特約從事 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後 30 日內,以函文併同光碟資料之方式向當地勞 動檢查機構完成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之備查,自 101 年 1 月 20 日生效
依據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辦理 「101 年度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之相關事宜
檢送研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醫護人力暨三級管理報備資訊系統與推動實 務會議紀錄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3 條,事業分散不同地區者,如各該地區事業 單位各自領有工廠登記證,且具不同組織編制與管理體系者,即屬不同之 事業單位,應分別依上開規定配置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3 條,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力應為僱用 及專職之規定,指應直接受僱於該事業單位,專職從事勞工健康服務工作 ,人力派遣、醫院特約或外包方式等與該事業單位無勞僱關係者,均與規 定不符
依據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第 2 條規定,公告 100 年度勞 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之受檢作業種類、資格、手續等相關事宜
依據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第 2 條規定,公告 99 年度勞工 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之受檢作業種類、資格、手續等相關事宜
公告 98 年度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之受檢作業種類、申請檢查資 格、手續等事宜
對特殊性質行業聘僱外勞者,體檢檢查項目與特定檢查項目相同者,可一 體適用
事業單位設置之醫護人員除擔任醫護工作外,並應實際瞭解廠場作業環境 對勞工健康之危害,以預防職業病發生
所詢勞工特殊健康檢查之「複查」或「定期追蹤檢查」所需時間及費用, 是否應給予公假及由雇主負擔疑義
有關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三條所稱「臨時性作業之營造業」等適用疑義
關於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成人預防保健檢查之釋疑
事業單位聘請駐廠醫師從事員工健康診療,所需經費不得由職工福利金支 應
事業單位設置醫療衛生單位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三條之規定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二條所稱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應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與特殊體格檢查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二條第二款所稱噪音在八十五分貝以上之作業,係指 「勞工工作日時量平均音壓階」在八十五分貝以上者
勞動部公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7-2 條第 2 項指定應通報 扎傷事故之事業單位與通報期限、格式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