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第 5 項等相關規定,公告「辦理勞工體格 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認可醫療機構對於勞 工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之內容、方式及期限相關事宜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8 條規定,公告「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 應登錄系統之方式」,並自 106.01.01 生效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3 條第 3 項規定,公告「雇主對於健康管理 為第三級管理以上之勞工所實施健康追蹤檢查之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之通 報方式」相關事宜,並自即日生效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0.03.03 勞安 3 字第 1000145179 號公告自 即日廢止)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0 條之 1 規定,公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 10 所定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特殊體格(健康)檢查之記錄格式,並自即日 生效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第 4 項等規定,公告「辦理勞工體格與健 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之認可醫療機構對於勞工 健康檢查結果,應通報內容之相關事項,並自 105.01.01 生效
公告修正「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3 條第 3 項規定雇主僱用或特約從事 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之備查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雇主對於健康管理為第三級管理以上之勞工,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4 條規定,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必要時應實施疑似 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並於追蹤檢查後三個月 內,以函文併同光碟資料向本會勞工安全衛生處完成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 之通報 不再援用:依據勞動部 105.04.18 勞職授字第 1050201139 號公告自即 日廢止
事業單位施行員工健康檢查,對優於現行法令規定檢查項目之部份費用, 是否可由職工福利金支出疑義 附 註:文中提及指定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辦法第 10 條 規定,現變更條號為第 13 條,並已刪除但書規定
有關事業單位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在同一縣市,得否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三條之規定聯合設置醫療衛生單位疑義
有關聯合設置醫療衛生單位之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