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09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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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投保單位應置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卡)、出勤工作紀錄、薪資表及薪資帳冊。
員工或會員名冊(卡)應分別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到職、入會或到訓之年月日。
三、工作類別。
四、工作時間及薪資。
五、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期間。
第一項之出勤工作紀錄、薪資表、薪資帳冊及前項第四款、第五款規定,
於職業工會、漁會、船長公會、海員總工會,不適用之。
第 28 條
因傷病住院之被保險人及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第九
條之一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繼續加保者,於加保期間不
得調整投保薪資。
前項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之規定;投保薪
資分級表第一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逕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