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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110.06.10) English

第 三 條 依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提供律師代撰書狀之費用,每一審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全案最高補助新
臺幣一萬五千元。
申請前項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律師代撰書狀之費用收據。
三、申請人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其有第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得扣除收入或資產之情形者,應
另檢具相關釋明文件。
前項申請案件,應檢具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 五 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律師委任狀。
三、律師費收據。
四、申請人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其有第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得扣除收入或資產之情形者,應另
檢具相關釋明文件。
五、申請補助項目之相關證明文件:
(一)民事第一審:起訴狀繕本或影本。
(二)民事第二審或第三審:上訴狀或答辯狀及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書影本。
(三)保全程序:假扣押或假處分聲請狀及法院裁定書影本。
(四)督促程序:支付命令聲請狀及裁定書影本。
(五)強制執行程序:強制執行聲請狀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案件,應檢具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 六 條 主管機關為審核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申請法律扶助之案件,應成立審核小組;審核小
組置委員七人,其中四人由專家學者擔任,餘由主管機關派兼,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審核小組委員任
期為二年;委員離職時,補任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審核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審核小組委員就審理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
第 八 條 申請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未經主管機關認定雇主違反本法規定。
二、同一事件同一項目已獲法院訴訟救助或已向中央 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獲得補助。
三、申請人之資力狀況,經認定屬有資力者。
四、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
第八條之一 前條第三款所定有資力者,為申請人申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最近一年度平均每月收入總計
逾新臺幣七萬五千元。二、資產總額逾新臺幣三百萬元。但申請人名下之自住不動產,不含計在內。
申請人之家庭人口中有重大傷病而需定期支付之必要費用,或因申請人單親扶養子女、照顧直系血
親等經濟狀況顯較困難,不扣除部分收入或資產顯然違背扶助之目的者,得自前項收入或資產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