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條 3字第 1030132334 號 函 - 相關法條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刪除)
下列各款粉塵作業之設備如以連續注水或注油操作時,該作業得免適用第
六條至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一、粉塵作業 (三) 所列作業中,從事礦物等之篩選作業。
二、粉塵作業 (六) 所列之作業。
三、粉塵作業 (七) 所列作業中,以研磨材料吹噴研磨或用研磨材以動力
    研磨岩石、礦物或從事金屬或削除毛邊或切斷金屬之作業場所之作業
    。
四、粉塵作業 (八) 所列作業中,以動力從事篩選土石、岩石、礦物或碳
    原料之作業。
五、粉塵作業 (八) 所列作業中,在室外以動力從事搗碎或粉碎土石、岩
    石、礦物或碳原料之作業。
六、粉塵作業 (十五) 所列之砂再生作業。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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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
    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
    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
      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
      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
      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287 條
雇主對於勞工有暴露於高溫、低溫、非游離輻射線、生物病原體、有害氣
體、蒸氣、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者,應置備安全衛生防護具,如安全面
罩、防塵口罩、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護衣等適當之防護具,並使勞工
確實使用。
第 324-4 條
雇主對於具有顯著之濕熱、寒冷、多濕暨發散有害氣體、蒸氣、粉塵及其
他有害勞工健康之工作場所,應於各該工作場所外,設置供勞工休息、飲
食等設備。但坑內等特殊作業場所設置有困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