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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324-4 條
雇主對於具有顯著之濕熱、寒冷、多濕暨發散有害氣體、蒸氣、粉塵及其 他有害勞工健康之工作場所,應於各該工作場所外,設置供勞工休息、飲 食等設備。但坑內等特殊作業場所設置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現行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324-4 條
雇主對於具有顯著之濕熱、寒冷、多濕暨發散有害氣體、蒸氣、粉塵及其 他有害勞工健康之工作場所,應於各該工作場所外,設置供勞工休息、飲 食等設備。但坑內等特殊作業場所設置有困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