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76)台勞動字第 3932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民國 74 年 02 月 27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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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左列各款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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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
      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費、夜點費及誤餐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