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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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民國 74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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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左列各款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現行法規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
    作者。
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六、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
    工資者。
七、留職停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