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77)台勞動二字第 20649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民國 74 年 02 月 27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2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左列各款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24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