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或僱傭間之爭議,非經過調解程序無效後,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經全體會員過半 數之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工會於罷工時,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之安寧及加危害於他人之生 命、財產及身體自由。 工會不得要求超過標準工資之加薪而宣告罷工。
勞資爭議當事人申請調解時,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 權利事項勞資爭議之當事人為個別勞工者,得委任其所屬工會申請調解。 主管機關對於勞資爭議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交付調解,並通知勞資爭議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