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78)台勞資一字第 29180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資爭議處理法(民國 77 年 06 月 27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9 條
勞資爭議當事人申請調解時,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
權利事項勞資爭議之當事人為個別勞工者,得委任其所屬工會申請調解。
主管機關對於勞資爭議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交付調解,並通知勞資爭議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