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 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 工資。 罹患職業病者依前項計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