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九條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如左: 一、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製造業、營造業、水電燃氣業、礦業及 土石採取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造林業、伐木業。 二、其他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並經檢查機構通函告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