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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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民國 8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第 45 條
本法第二十九條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如左:
一、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製造業、營造業、水電燃氣業、礦業及
    土石採取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造林業、伐木業。
二、其他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並經檢查機構通函告知者。

現行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本法第三十八條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如下:
一、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之事業。
二、勞工人數未滿五十人之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並由勞動檢查機
構函知者。
前項第二款之指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勞動檢查機構為之。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之格式,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