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86)台勞動二字第 038408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民國 85 年 12 月 27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30-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後,其工作時
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  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第三十條第二項之限制。
二  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  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  女性勞工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完善安全
    衛生設施。
本法第三條修正前已適用本法之行業,除農、林、漁、牧業外,不適用前
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