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88)台勞動二字第 008832 號 公告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民國 86 年 06 月 12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50-1
  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
  性或間歇性工作,依左列規定:
  一、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
      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二、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