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本法及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處新臺幣三千元 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視其情節,定期停止其營業之全部或一部或撤銷其許可。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為雇主仲介外國人或依規定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 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之工 作,應與雇主簽訂書面契約。 前項書面契約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費用項目及金額。 二 外國人或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後之交接事宜。 三 外國人或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之遣返、遞補事宜。 四 違約之損害賠償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