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88)台勞職外字第 0903729 號 函 - 相關法條

就業服務法(民國 86 年 05 月 21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63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本法及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處新臺幣三千元
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視其情節,定期停止其營業之全部或一部或撤銷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