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89)臺勞資三字第 0002684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資爭議處理法(民國 77 年 06 月 27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5 條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依本法所定之調解程序處理之。
法院為處理前項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
第 6 條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程序處理之。
前項爭議之勞方當事人,應為勞工團體或勞工十人以上。但事業單位勞工未滿十人者,經
三分之二以上勞工同意,亦得為勞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