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依本法所定之調解程序處理之。 法院為處理前項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程序處理之。 前項爭議之勞方當事人,應為勞工團體或勞工十人以上。但事業單位勞工未滿十人者,經 三分之二以上勞工同意,亦得為勞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