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程序處理之。 前項爭議之勞方當事人,應為勞工團體或勞工十人以上。但事業單位勞工未滿十人者,經 三分之二以上勞工同意,亦得為勞方當事人。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程序處理之。 前項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應為工會。但有下列情形者,亦得為勞方當 事人: 一、未加入工會,而具有相同主張之勞工達十人以上。 二、受僱於僱用勞工未滿十人之事業單位,其未加入工會之勞工具有相同 主張者達三分之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