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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草案
解釋令函公告
(89)台勞資二字第 0006808 號
- 相關法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民國 80 年 05 月 17 日)
非現行版本
現行法規
第 13 條
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時,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健康檢查發現 勞工因職業原因致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除予醫療外,並應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其工作 ,縮短其工作時間及為其他適當措施。
現行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