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89)台勞資二字第 0006808 號 - 相關法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民國 80 年 05 月 17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13 條
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時,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健康檢查發現
勞工因職業原因致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除予醫療外,並應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其工作
,縮短其工作時間及為其他適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