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89)台勞安二字第 0042784 號 - 相關法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民國 80 年 05 月 17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10 條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
至安全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