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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令函公告
勞資 2字第 0960079273 號 書函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非現行版本
現行法規
第 19 條
(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
現行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