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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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19 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

現行法規

勞動基準法(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