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職訓字第 0970500983B 號 函 - 相關法條

職業訓練法(民國 91 年 05 月 29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11 條
技術生訓練,係事業機構為培養其基層技術人力,招收十五歲以上或國民
中學畢業之國民,所實施之訓練。
技術生訓練之職類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