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一 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 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 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 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 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五 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 重大。 六 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七 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外國人原從事行業之同一工作類別,辦理外國人轉 換作業。但外籍幫傭及外籍看謢工視為同一工作類別。 得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已聘僱外國人人數及得聘僱外國人人數,合計 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例或數額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