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職許字第 0980507140 號 函 - 相關法條

就業服務法(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73 條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一  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  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  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  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
    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五  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
    重大。
六  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七  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民國 92 年 09 月 25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10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外國人原從事行業之同一工作類別,辦理外國人轉
換作業。但外籍幫傭及外籍看謢工視為同一工作類別。
得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已聘僱外國人人數及得聘僱外國人人數,合計
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例或數額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