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職訓字第 0980110728 號 函 - 相關法條

促進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民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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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用人單位:指政府機關(構)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並提出臨
      時工作計畫書,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通過者。
(二)雇主:指僱用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之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
      校。
(三)外籍配偶:指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
      准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者。
(四)大陸地區配偶:指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獲准依親居
      留期間有工作許可證、長期居留或定居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者。
    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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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失業之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
        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
        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
        前項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二)每星期上課四次以上。
    (三)每次上課日間四小時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