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用人單位:指政府機關(構)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並提出臨 時工作計畫書,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通過者。 (二)雇主:指僱用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之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 校。 (三)外籍配偶:指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 准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者。 (四)大陸地區配偶:指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獲准依親居 留期間有工作許可證、長期居留或定居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者。 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二十一、失業之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 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 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 前項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二)每星期上課四次以上。 (三)每次上課日間四小時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