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 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 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 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被保險人在傷病期間,已領足前二條規定之保險給付者,於痊癒後繼續參 加保險時,仍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