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應規劃下列事項: 一、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 二、人身安全之保護。 三、文康設施及宗教活動資訊。 四、生活諮詢服務。 五、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者,免規劃前項第三款 及第四款規定事項。 雇主為第一項第五款事項之變更,應於變更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 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