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檢 3字第 1010150243 號 公告 - 相關法條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民國 91 年 03 月 20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28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容量,係指蒸汽鍋爐之傳熱面積在五百
平方公尺以上,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一日之冷凍能力在一百五十公噸以
上或處理能力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
一  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有毒性或可燃性高壓氣體。
二  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