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檢 1字第 1020150046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27 條
主管機關及檢查機構對於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得實施檢查。其有不合規定
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限期改善;其不如期改善或已發生職業災
害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得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勞工於停工期間
,應由雇主照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