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章程之記載事項如下: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停權及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九、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及其選任、解任、停權;置有常 務理事、常務監事及副理事長者,亦同。 十、置有秘書長或總幹事者,其聘任及解任。 十一、理事長與監事會召集人之權限及選任、解任、停權。 十二、會議。 十三、經費及會計。 十四、基金之設立及管理。 十五、財產之處分。 十六、章程之修改。 十七、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工會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或令其限期改善。必要時 ,並得於限期改善前,令其停止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工會違反法令或章程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撤免其 理事、監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
本法第十二條第七款、第九款與第十一款有關入會、出會、停權、除名、 選任及解任之章程記載事項,應包括其資格、條件及處理程序。 前項之選任及解任,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辦理。但工會聯合組織章程另有 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