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條 3字第 1030132334 號 函 - 相關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287 條
雇主對於勞工有暴露於高溫、低溫、非游離輻射線、生物病原體、有害氣
體、蒸氣、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者,應置備安全衛生防護具,如安全面
罩、防塵口罩、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護衣等適當之防護具,並使勞工
確實使用。
第 324-4 條
雇主對於具有顯著之濕熱、寒冷、多濕暨發散有害氣體、蒸氣、粉塵及其
他有害勞工健康之工作場所,應於各該工作場所外,設置供勞工休息、飲
食等設備。但坑內等特殊作業場所設置有困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