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經指定辦理特定檢查項目檢驗之機構(以下簡稱指定檢驗機構),由 本部公告之。 指定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但指定辦理之特定檢查項目檢驗已取得第 三者認證機構認證者,該特定檢查項目之指定有效期間與認證有效期 間相同。 指定檢驗機構認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後有繼續辦理特定檢查項目檢驗之 必要者,應於屆滿前九十日依前二點規定重新申請指定。 指定有效期間屆滿,且未經本部重新指定者,指定檢驗機構不得再辦 理特定檢查項目之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