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職授字第 1110202170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

依本法六十三條第一項得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之有害作業,如附表一
。
依本法六十三條第二項得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追蹤檢查之有害作業,如附
表二。
前二項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之項目,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規定之項目辦理,中央主管機關並得視實際需要公告之。
勞工曾從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作業,且加保期間年資連續滿一年者,其
於變更作業、離職或退保後,得由投保單位或勞工本人向保險人申請預防
職業病健康追蹤檢查。
前項申請,經保險人審查認有資格疑義,得請申請人至本法第七十三條規
定認可之醫療機構,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協助評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