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用發動機器之工廠,均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在市為市政府,在縣為縣政府。
工廠應備工人名冊,登記關於工人之左列事項,並申報主管機關備案: 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 二、入廠年、月。 三、工作類別、時間及報酬。 四、工人體格。 五、在廠所受賞罰。 六、傷病種類及原因。
工廠每六個月應將左列事項,申報主管機關一次: 一、前條工人名冊有變更者,其變更部分。 二、工人傷病及其治療經過。 三、災變事項及其救濟。 四、退職工人及其退職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