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保險人、勞動基金運用局及投保單位辦理勞工保險所用之帳冊契據, 免徵印花稅。 二、保險人及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勞工保險所收保險費、滯納金,及因此 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基金運用之收支、雜項收入,免納營 業稅及所得稅。 三、保險人及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業務使用之房屋與土地、醫療藥品與器 材、治療救護車輛,及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保 險給付,依稅法有關規定免徵稅捐。
本條例有關保險期間之計算,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依民法之規定。 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年齡之計算,均依戶籍記載為準。